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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1861号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张××。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洪金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毕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