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张××。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洪金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毕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张××。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洪金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毕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