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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437号

原告郭田利与被告于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郭田利,于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437号原告郭田利,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告于鹏,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田利与被告于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居住地址,故原告郭田利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田利撤回对被告于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郭田利负担。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