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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027号

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times,王×&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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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1027号原告孙××。被告王××。

原告孙××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