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1027号原告孙××。被告王××。
原告孙××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