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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595号

原告胥执富诉被告刘定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胥执富,刘定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595号原告胥执富,男,生于1955年3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利,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强,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定全,又名刘小军,男,生于1983年3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容,女,生于1972年12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执富诉被告刘定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执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胥执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胥执富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胥执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绍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