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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860号

李某连与乔某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树连,乔学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李树连,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东八里乡东八里村。被告乔学奎,男,现住怀来县东八里乡东八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连与被告乔学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童晓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