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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一初字第01321号

李书彬与付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书彬,付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1321号原告李书彬。委托代理人张保富。被告付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彬与被告付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广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