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1321号原告李书彬。委托代理人张保富。被告付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彬与被告付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广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姣姣 来自
李书彬与付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1321号原告李书彬。委托代理人张保富。被告付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彬与被告付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广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