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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2448号

邓国成诉童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6-1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国成;童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邓国成诉被告童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邓国成撤回对被告童金成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邓国成承担。

审判员  郭志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