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邓国成诉被告童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邓国成撤回对被告童金成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邓国成承担。
审判员 郭志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洁 搜索“”
邓国成诉童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邓国成诉被告童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邓国成撤回对被告童金成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邓国成承担。
审判员 郭志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