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23号罪犯叶勇,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勇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30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叶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9年8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儒
审判员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