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马XX。本院在执行赵XX与马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实施强制执行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搜索“”
赵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马XX。本院在执行赵XX与马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实施强制执行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