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裁字第435号

赵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XX,马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马XX。本院在执行赵XX与马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实施强制执行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