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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66号

朱建生与顾金元、陈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建生,顾金元,陈妹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朱建生。被告顾金元。被告陈妹娟。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建生诉被告顾金元、陈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朱建生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