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朱建生。被告顾金元。被告陈妹娟。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建生诉被告顾金元、陈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朱建生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