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55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芦某,女,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芦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健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萍 搜索“”
王某某与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55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芦某,女,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芦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健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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