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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486号

申请人隋国庆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隋国庆,隋国香,隋维萍,隋国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86号申请人隋国庆,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隋国香,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隋维萍,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隋国艳,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隋国庆、隋国香、隋维萍、隋国艳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隋国庆、隋国香、隋维萍、隋国艳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隋永岐名下,座落于莱州市程郭镇东庄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程郭镇(集)字第200314165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市集用(2002)字第130130249号】,由甲方隋国庆继承,归甲方隋国庆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