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139号
申请执行人:张连爱,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冯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连爱与被执行人冯弟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81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案款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81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孟爱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茂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