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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139号

张连爱与冯弟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连爱,冯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139号

申请执行人:张连爱,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冯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连爱与被执行人冯弟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81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案款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81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孟爱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茂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