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28号
原告:汪维业,男,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郑书章,男,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维业与被告郑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维业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维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汪维业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