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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28号

汪维业与郑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维业,郑书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28号

原告:汪维业,男,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郑书章,男,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维业与被告郑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维业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维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汪维业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