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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468号

王某与席某买卖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席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款5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5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盛志海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骁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