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席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款5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5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盛志海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骁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