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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315号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涿州市刁窝乡刁窝村第三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涿州市刁窝乡刁窝村第三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郑某某,住涿州市。被告涿州市刁窝乡刁窝村第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志国,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涿州市刁窝乡刁窝村第三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锁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