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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198号

王正秀与陈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正秀,陈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秀,女,生于1954年8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润,男,生于1968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4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正秀申请执行陈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晓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易小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