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林某,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临洺关镇北东街。身份证号码:132133198004290042。
被告:游某,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