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694号

林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林某,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临洺关镇北东街。身份证号码:132133198004290042。

被告:游某,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