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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97-1号

隋海红与马基德Majid Naeimabadi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海红,马基德MajidNaeimabadi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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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隋海红,���,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马基德MajidNaeimabadi,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隋海红与马基德MajidNaeimabadi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