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隋海红,���,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马基德MajidNaeimabadi,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隋海红与马基德MajidNaeimabadi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