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李某,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俊,简阳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冯兰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