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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346号

李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李某,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俊,简阳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冯兰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