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王某某,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鞠某某,女,现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
王某某与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王某某,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鞠某某,女,现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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