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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096号

王某某与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王某某,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鞠某某,女,现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