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杨杰,男,生于1982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平,男,生于1985年8月2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某,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赵勇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杰于2015年4月23日以错列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