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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309号

郭克平与殷先应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克平,殷先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309号

申请执行人:郭克平,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殷先应,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殷先应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