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恢字第1号移送执行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被执行人李翼,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0)成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有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0)成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西川
审判员 唐大成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仇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