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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执恢字第1号

李翼没收财产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恢字第1号移送执行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被执行人李翼,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0)成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有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0)成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西川

审判员  唐大成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仇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