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12号
申请人:李照全,男,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
申请人:彭江城,男,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2014年7月3日,本院以(2014)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彭道全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村贾家湾的房屋(建设面积131.8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后申请人李照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彭道全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村贾家湾房屋(建设面积131.8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的查封,并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江城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399号关山春晓36栋3单元4层02室房屋。申请人李照全仍然提供案外人王凤娟坐落于洪山区南湖山庄半岛花园4栋2单元5层1室、建筑面积148.42平方米的房屋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照全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彭江城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399号关山春晓36栋3单元4层2室房屋。
二、继续查封案外人王凤娟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山庄半岛花园4栋2单元5层1室房屋。
三、解除对彭道全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村贾家湾房屋(建设面积131.8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冉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