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王某,农民,现住滦南县。
被告:刘某甲一,农民,现住滦南县。
被告:刘某乙,农民,现住滦南县。
被告:刘某甲三,男。
被告:刘某甲四,男。
被告:刘某丙,农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审理的王某诉刘某甲一、刘某乙、刘某甲三、刘某甲四、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晓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