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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264号

王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王某,农民,现住滦南县。

被告:刘某甲一,农民,现住滦南县。

被告:刘某乙,农民,现住滦南县。

被告:刘某甲三,男。

被告:刘某甲四,男。

被告:刘某丙,农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审理的王某诉刘某甲一、刘某乙、刘某甲三、刘某甲四、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晓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