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297号

韩佳芮与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佳芮,宋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韩佳芮。被告宋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佳芮与被告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佳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付),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