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韩佳芮。被告宋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佳芮与被告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佳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付),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 来自
韩佳芮与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韩佳芮。被告宋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佳芮与被告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佳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付),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