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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法执字第349号

裴粉秀与侯效义故意伤害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粉秀,侯效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裴粉秀,女,1954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侯效义,男,1952年5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裴粉秀与被执行人侯效义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陇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侯效义存款人民币4363.7元(其中执行款4313.7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