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裴粉秀,女,1954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侯效义,男,1952年5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裴粉秀与被执行人侯效义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陇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侯效义存款人民币4363.7元(其中执行款4313.7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