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中执字第170-2号
申请执行人:潘芳庆。
被执行人:山东博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仲裁委员会(2014)莱仲调字第073号调解书,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莱芜市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因债权金额有争议,需要对账查实,暂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潘凤华主张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芜仲裁委员会(2014)莱仲调字第07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庆斌
审 判 员 胡 平
代理
审判员 王京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