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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1896号

邓小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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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1896号罪犯邓小华,女,1968年6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沂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小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邓小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邓小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小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表扬1次、记功1次。

本院认为,罪犯邓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华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勇

审 判 员  李文实

代理

审判员  周爱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连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