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第438号
原告: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路北段西侧(市高科园内)。
法定代表人:托诺.焦尔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鑫之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路北段路西(河山镇日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斌,经理。
被告:刘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鑫之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惠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