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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92号

杨金成申请执行人杨继金、谢东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成,杨继金,谢东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成,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善文,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罗梅,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继金,男,1986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谢东培,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关于杨金成与杨继金、谢东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继金应赔偿527753.30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谢东培应赔偿226179.98元给申请人,受理费由杨继金承担6642元,由谢东培承担284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到相关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邝海蔚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