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康被执行人钟某礼申请执行人李某康与被执行人钟某礼追偿权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钟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钟某礼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祥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绍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