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祁富荣,古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马福成
代理
审判员 冶晓玲
代理
审判员 卓玛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