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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37号

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4
公开日期
2015-05-10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祁富荣,古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马福成

代理

审判员  冶晓玲

代理

审判员  卓玛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