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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646号

上诉人盛才勤与被上诉人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盛才勤,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盛才勤,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南京盛裳流彩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斌,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永涛,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8815-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法定代表人汤家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若洵,江苏林若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盛才勤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才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盛才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才勤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0元,由上诉人盛才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林

代理

审判员 刘 凡

代理

审判员 汪德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