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241号
原告:宁玲,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宁宇,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玲诉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玲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12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12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宁宇名下坐落于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幢商业5190房产(合包15004730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贤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阮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