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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林立字第1号

宋加东与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宋加东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林立字第1号起诉人:宋加东,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抚松县。2015年4月20日,本院收到宋加东的起诉状,要求被告泉阳林业局为起诉人代表的100多名工人按排工作,并补发长假18年的工资二倍及缴纳1988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泉阳林业局为起诉人代表的100多名工人按排工作”的诉求来看,原告本人无权代表他人主张权利。请求“补发长假18年的工资二倍及缴纳1988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因无具体数额,属于无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并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宋加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海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启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