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林立字第1号起诉人:宋加东,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抚松县。2015年4月20日,本院收到宋加东的起诉状,要求被告泉阳林业局为起诉人代表的100多名工人按排工作,并补发长假18年的工资二倍及缴纳1988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泉阳林业局为起诉人代表的100多名工人按排工作”的诉求来看,原告本人无权代表他人主张权利。请求“补发长假18年的工资二倍及缴纳1988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因无具体数额,属于无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并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宋加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海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启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