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741号
原告:洪汤氏,女,192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受害人之母。
原告:岳文丽,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受害人之妻。
原告:汤恒,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受害人之子。
原告:汤慢,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受害人之女。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袁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传奇,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清侠,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汤传奇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兴,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颍上支公司)。负责人;夏广彬,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和领,该支公司职员。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振,被告汤传奇的委托代理人马清侠、李兴,被告平安保险颍上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和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1日,被告汤传奇驾驶皖K×××××长安牌轿车将汤某甲碾轧致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652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汤传奇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保险颍上支公司承担;被告汤传奇垫付给原告的赔偿款110000元应合并审理。
被告平安保险颍上支公司辩称:被告汤传奇醉酒驾驶造成事故发生,被告平安保险颍上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应赔偿;被告汤传奇已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被告平安保险颍上支公司在交强险内不应承担垫付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汤传奇系肇事车辆皖K×××××长安牌轿车的所有人;平安保险颍上支公司系该车的保险单位。2014年9月6日,汤传奇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期限均为1年。2014年10月11日,汤传奇持C1E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皖K×××××长安牌轿车,沿颍上县城北新区管仲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慎城镇蒋庄路段,因疏忽大意,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失控,碾轧到睡在道路边的汤某甲,造成汤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汤传奇垫付给原告赔偿款110000元。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颍上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汤传奇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甲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后为赔偿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其损失超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应支付110000元和汤传奇已赔偿110000元的部分。另查明:死者汤某甲,1965年3月17日出生。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是:1、原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供养情况说明;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保险单;4、投保单及商业险保险条款;5、被告汤传奇、汤某乙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6、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凭证及证明;7、当事人相应陈述。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汤传奇驾驶机动车将汤某甲碾轧致死属实。被告汤传奇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平安保险颍上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汤传奇与汤某甲的责任比例以8:2为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范围及数额为:死亡赔偿金161960元(8098元/年×20年)、丧葬费23903元(47806元/年×1/2年)、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合计255863元。被告平安保险颍上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超出部分145863元(255863元-110000元)由被告汤传奇按80%赔偿原告116690.4元。由于被告汤传奇已赔偿给原告110000元,被告汤传奇应赔偿原告6690.4元。对原告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原告自愿放弃超出交强险限额110000元和汤传奇已赔偿110000元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平安保险颍上支公司辩称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洪汤氏、岳文丽、汤恒、汤慢损失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洪汤氏、岳文丽、汤恒、汤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原告洪汤氏、岳文丽、汤恒、汤慢负担230元,被告汤传奇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智涛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