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仲保字第1-1号申请人德阳鑫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天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珠江花园F1幢1-6号。法定代表人张勇,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行,德阳市宇行法律服务所主任。被申请人德阳莲升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路和汉江路交叉口西北角(德什路口)TOP尚城1栋3-5层。法定代表人魏兵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5)旌仲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现申请人德阳鑫林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莲升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莲升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德阳鑫林物业有限公司之担保人张勇所有的位于河东区天山北路与北泉路交汇处顺天苑1期2幢1-3-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829**号)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征收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德阳鑫林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