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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350号

樊庆花与樊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樊庆花,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被告樊祥彬,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庆花与被告樊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庆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樊祥彬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庆花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庆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樊庆花负担。

审 判 长  周登亮

审 判 员  翟艳英

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孔祥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