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贾丙玉,男,1968年7月2日生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贾丙玉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贾丙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堂街信用社位于郏县堂街镇堂西村房产一处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法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其位于郏县堂街镇堂西村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转移,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贾丙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堂街信用社位于郏县堂街镇堂西村房产一处限制处分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国欣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石政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