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龙民初字第48号原告龚妃才。被告刘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妃才诉被告刘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妃才以其与被告进行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妃才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龚妃才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妃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妃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宁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月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