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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龙民初字第48号

龚妃才与刘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龙民初字第48号原告龚妃才。被告刘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妃才诉被告刘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妃才以其与被告进行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妃才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龚妃才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妃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妃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宁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月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