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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行初字第00096号

王会群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群,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096号

原告:王会群,女,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郎山,组织机构代码:00932048-1。

法定代表人:邱树旗,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静,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副局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群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会群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王会群的诉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会群负担。

审判员  沈迎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蜀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