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郭辉。被告蔡永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诉被告蔡永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贤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郭辉负担。
审判员 葛位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 浩
郭辉与蔡永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郭辉。被告蔡永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诉被告蔡永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贤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郭辉负担。
审判员 葛位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