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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20号

郭辉与蔡永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辉,蔡永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郭辉。被告蔡永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诉被告蔡永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贤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郭辉负担。

审判员  葛位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