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孙楷,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李吉涛,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楷与被告李吉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楷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楷撤回对被告李吉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慧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风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