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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299号

帅某与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帅某,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帅某。委托代理人陈东、李欣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与被告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云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