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17号罪犯田密,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2)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9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7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田密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密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