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640号
原告:王守全,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敦化市光明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谢晓巍,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大石头镇铁南委。
被告:敦化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彪,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长青,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王守全诉被告谢晓巍、敦化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谢晓巍私下协商,被告谢晓巍已一次性给付原告700元。
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全负担。
审判员 李 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存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