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利民村龙家山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59051728-7。法定代表人季大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世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治龙。委托代理人刘大勇,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治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法民初字第06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兴六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威
代理
审判员 周媛媛
代理
审判员 陈 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晚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