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567-4号
申请执行人:吴秋秀。
被执行人:王斌。
被执行人:蒋济相。本院在执行吴秋秀申请执行王斌、蒋济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斌、蒋济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秋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叠执字第56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邹月藩名下、属于被执行人王斌、蒋济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叠彩路冠泰﹒叠彩山华庭8-9-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04144**),该案已进入拍卖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百度搜索“”